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别工作,应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别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别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别审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有关规定,认真审察拟鉴别事情是不是是待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假如当事人不可以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达成解决方法,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别。对于明显不是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别。拟鉴别事情所涉鉴别技术和办法没科学靠谱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别。委托鉴别的,应依据鉴别事情的难易程度、鉴别材料筹备状况等,合理确定鉴别期限;鉴别机构、鉴别人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鉴别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决定是不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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